组织发展

湖南科技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5年05月19日 22:31  站点    2
湖南科技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
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搞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既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团员青年吸收到党内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大学生骨干队伍和青年教师骨干队伍,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校党委组织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校常务副校长、校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系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教工团总支)书记为组员。
第六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八条  “推优”对象为湖南科技学院全体团员青年。
第九条 “推优”条件:
(一)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政治思想表现好,入党动机端正,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被党支部批准为入党积极分子。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接受培养教育在一年以上,并分别参加学校团校学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院学习)、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当年无补考现象。若发展对象为毕业生,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学习期间没有受到系或学校“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在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二年级以上学生至少一次被学校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干”、“三好学生”、“三八红旗手”、“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省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省级表扬的先进个人;
(二)在国家、省级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项目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校争光的先进个人;
(三)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中的团员;
(四)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五)学术论文或作品在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或收入书籍中的团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学校各级各类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者,或出现一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德行表现欠佳、在群众中产生消极影响者,均取消“推优”资格。
三、推荐程序与办法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采取分层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层“推优”指按团支部和分团委、校团委分层次进行“推优”,其中团支部“推优”的比率占85%(指班级干部、普通团员),分团委、校团委“推优”的比率占15%(校、系团学干部)。分类“推优”指在“推优”过程中学业成绩优异者和学生干部、社团干部要占一定的比率。
第十四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全体团员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一)团支部大会要求:
1.到会团员不得少于支部团员的2/3;
2.至少有一名上级团组织干部参加大会,并监督大会过程。
(二)团支部大会程序:
1.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大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
2.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汇报自己近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3.与会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一人记录,一人唱票,两人监督;
4.主持人宣布“推优”结果,得到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按得票数从高到底确定为“推优”对象(人数不超过分配名额),团支部组织委员应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5.被确定为“推优”的对象填写《湖南科技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由团支部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系分团委审定。各分团委要及时组织对所有“推优”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再根据本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推优”对象名单,并签署意见报送校团委备案。同时,认真组织好《党员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填写工作。团员青年、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一般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团支部书记、校、系团学干部的推荐意见由分团委书记负责填写。
第十五条  各分团委在审核推荐对象的材料时应认真听取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和团支部的意见不一致,应将推荐对象的材料发回团支部重新进行推荐。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才向上级团委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对象,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团组织的推荐或避开团组织的推荐直接发展团员青年入党。对于条件成熟的推荐对象才可以确定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推优”意见在一年内有效。“推优”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推优”。
四、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确保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要通过党校、团校、马列学习小组等学习途径对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要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特别是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评优的内容。
(一)各级团组织应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三)各基层团组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
五、推荐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的推荐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内容包括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入党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二)团支部民主评议会的原始记录;
(三)民主评议材料;
(四)团支部的推荐意见。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