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发展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05月19日 22:32  站点    3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计划发展,有领导、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条件相符原则、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与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如机关部门党支部、教学系部教研室教师党支部、教学系部各学生党支部)提出入党书面申请。学校教职工子女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流动人员可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管理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本支部的党内同志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的人选分别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参加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培训班”、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班”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法,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实践意识、能力意识、绩效意识,增强接受党组织考验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定性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或问题,采取积极的、必要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等,每一种登记表所设置的“项目”应科学规范,登记的内容应详细具体。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现单位(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应及时报告原单位(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的党组织。在校内变动的,可由党总支盖章后相互自转;与校外变动的,需按程序转交。现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达到《党章》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标准;
(二)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算起,党支部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为一年以上;
(三)教职员工、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年度工作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和没有受到基层单位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四)青年大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己学完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每学期考试成绩居全班中上水平,若参加了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必须达到当年规定的合格标准,平时没有受到系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获得学校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干”、“三好学生”、“三八红旗手”、“党校优秀学员”、“三下乡先进工作者”、“社团先进个人”、“文化艺术节先进个人”、各类技能竞赛“优秀”及以上等次奖、励志助学金奖、征文奖、论文奖等)1次以上。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团组织、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党总支同意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凡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与考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政治表现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发展对象未经党组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及时送党委党校或党校授权的分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党校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或省委教育工委组织编写的《高校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的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和未获得培训《结业证》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本《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每一名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形成《党员发展对象申报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分别制作党员档案材料,送党总支进行全面预审(包括面试),并在《党员发展对象申报表》上签出意见和盖章,再将《党员发展对象申报表》送交党委组织部进行重点预审。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等情况进行审查后,根据需要可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或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按要求组织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然后由党总支统一收集,及时送交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报永州市委组织部党建室进行预审确认并盖章
发展对象若在未来3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一般不能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过系列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率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待“入党志愿书”中规定的议程完成后,连同发展对象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纸质稿)、《党员发展对象申报表》(电子稿)等,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学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分别形成教职员工和学生《预备党员接收审批表》,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所属学校党委的二级院、系(部)党总支或二级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教研室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所属学校党委的机关党总支或二级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机关部门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不能审批学生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学生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系(部)党总支同意报批的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条件、政治表现等情况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结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临时党组织,不能讨论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总支或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湖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党委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教职员工或在读的大学生,可以追认为党员。
学校党委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通过、党委研究决定后提出,经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报湖南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书面通知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党总支指导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教学系(部)党组织接收而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由各教学系(部)党总支组织;机关和后勤单位党组织接收而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由机关直属党总支组织;若遇“七一”建党节的重大庆祝活动,学校党委可组织被批准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临时通知)。
入党宣誓仪式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一)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教职员工)、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教职员工、学生)、或一门课程期末考试(学生)不及格、或违犯党纪情节较轻,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
(三)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教职员工)、或受到学校“记过”(教职员工、学生)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或违犯党纪情节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研究同意和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向其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部审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校内或校外)发生变动,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或材料,按正确程序、认真负责地介绍或转交现接收预备党员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当会同党总支部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经审查后认定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时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所有材料,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转交人事处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对无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对大学生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当存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对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变动或暂不确定的党员档案,按党组织关系迁移规定的办法进行接转。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党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总支与党支部每半年自查一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形成材料,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并在全校通报。
党支部应当高度重视青年教职员工和青年大学生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教师党支部,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依据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分配的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制定各系的学生党员发展分配计划和教职员工党员发展计划,应当每年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带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党支部书记与组织员工作联动机制。党委组织部应高度重视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有学生的系可配1名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工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在发展党员等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党委组织部应落实每年的党建工作经费和教师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补贴,加强学校拨付的党建经费与党员党费的开支预算,合理安排发展党员等党建工作项目费用。对没有干部职级的系(部)党支部书记与组织员按学校制定的分配方案分别给予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四十七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不得自行制作《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志愿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要求,从湖南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授权的教育工委组织部或永州市委组织部统一领取,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零陵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零学院党字〔2004〕10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