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10月29日 00:00  理学院    10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5262号),湖南科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有权依法、正确行使申诉权,有权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复查。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委员13名,分别由湖南科技学院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2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湖南科技学院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组成由3名或者5名包括学生代表在内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复查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复查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查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复查决定书。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湖南科技学院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所受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四)对评奖评优结果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以及其他相关决定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拿出处理意见:

(一)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复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的申诉,以及不涉及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然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讨论决定 。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查。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按照第五章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五章 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或者公开听证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主持,复查小组成员应当全体到会,参会人员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以及学生代表等。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参加听证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不得中途退场。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听证会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不遵守听证纪律,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复查小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复查小组成员;

(二)主持人宣布申诉事项,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复查小组成员回避;

(三)申诉人发表申诉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主管部门代表就有关处理事实和依据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以及到场的证人发问,核实有关情况;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择期宣布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有其他需要推迟听证事由的,可以决定听证会中止,听证延期举行。

第三十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有正当理由。是否回避的决定由主持人作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小组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并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主管部门代表应当当场查阅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以示认可。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复查小组应当进行评议,并根据多数成员意见拟定对申诉的复查决定书,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发。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复查小组拟定的复查决定有错误,或者复查小组经过听证评议后仍然难以作出复查决定的,应当及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复查小组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的,不得再提起申诉。

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申诉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终止审查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