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理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2015年04月03日 18:53  理学院    4

理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理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包括全员教育、成长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成长辅导是指依托我院“心灵港湾”成长辅导室为学生提供生活、学习、交友、人际关系、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咨询;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院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援助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讲座、体验式培训、学生群体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别面询、网络咨询及团体辅导等活动,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各班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心理信息员组成。选拔专门人员担任学院心理专干负责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日常联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工作队伍老师及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的培训和“心灵港湾”成长辅导室的日常管理以及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

第六条 “心灵港湾”成长辅导室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成长辅导室的队伍主要包括心理辅导老师和朋辈辅导员。就目前我院心理辅导老师的组建情况来看,辅导老师主要由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担任,每周设置“领导接待日”,由院长、书记、副院长接待来访学生。朋辈辅导员主要由学生朋辈工作部的学生担任,负责接待来访学生和协助成长辅导室的日常管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我院将逐步形成一支以学院心理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为主体,班主任、专业课教师、朋辈辅导员等共同参与心理成长辅导员队伍。

第七条 各班级设心理委员,心理委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选聘,任期为四年。班主任与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年级辅导员和心理专干。

第八条 学生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寝室同学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寝室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定期将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班主任汇报。

第九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同学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心理委员和班主任反映。

第十条 加强学院学生会心理服务部的建设,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全员教育

第十一条 开展新生心理讲座与心理健康普查,对刚入校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教育,排查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二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的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三条 定期对学生工作队伍、学生干部、心理信息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院学生会心理服务部联合各班心理委员通过报纸、海报、网络、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

第四章 成长辅导

第十五条 “心灵港湾”成长辅导室的定位是:心理成长辅导室是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的主要场所,是学院朋辈辅导员的培训基地,是学院开展个别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心灵港湾”成长辅导室的主要工作职能:

1、通过各种形式向全院学生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开展个别心理辅导,关注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问题的学生,通过面谈、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成长辅导,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3、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某类问题,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如学生生涯规划辅导、就业指导等;

4、开展朋辈辅导员培训工作,使心理成长辅导室成为学院朋辈辅导员的培训基地和朋辈辅导员的重要活动场所;

5、开展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研究学院学生的心理特点,为年级、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专业指导;

6、进行个别教育,在心理成长辅导室开展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贫困生“摸底”、“问题”学生的教育等工作。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第一节 干预对象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学生;

2、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因个人感情受挫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1、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12、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着。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十九条 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情绪突然出现异常;

  2、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

  3、表达过自杀计划;

  4、突然把个人有价值、有纪念性的物品送人。

第二节 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实施,对新生中第一次课程不及格、大二、大三多门课程不及格、大四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以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进行危机排查;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零汇报”制度,学生寝室长每周向班级心理委员汇报本寝室心理健康状况,再由班级心理委员汇总每周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汇报班级心理健康状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寝室、班级、学院三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一级预警:寝室

积极调动寝室长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充分发挥寝室长心理信息员的功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寝室心理信息。

  2、二级预警:班级

  班长及班级学生干部(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班主任和辅导员。再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及时汇报至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组长。

  3、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负责人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及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第三节 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汇报

  班主任或辅导员首先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班主任和辅导员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汇报

学院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必须及时通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请咨询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做好监护工作

  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3、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学院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学校指定专科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指定医院的精神科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学校指定专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学院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汇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院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在校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对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院心理健康与心理危机干预小组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通力配合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由学院心理健康与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负责解释。

                                                    理学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