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9年05月30日 09:56  理学院    4

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安全防范

  为了保证广大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全体住宿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其他事故等安全工作。

  第一条 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寓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防护安全设施;

  第二条 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铁床或金属架等物品上。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电热煲、电水壶等大功率的电器(除已学校配套的公用洗衣机外,其它洗衣机不得进入公寓楼内)。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条 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四条 在学生公寓区内严禁点蜡烛,焚烧信件等杂物;

  第五条 严禁将易燃品、易爆品、化学药品、易腐蚀物品等各种危险品(如酒精、白酒、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硫酸等)带入公寓区内;

  第六条 室内无人时,要自觉锁好门窗。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所有钥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行李、电器等大件物品进出楼,要到公寓楼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公寓内不得安装搭接另外的照明设施,如果确有需要,可以使用安全台灯,但不得靠近蚊帐、被褥等;

  第八条 加强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现金、存折、银行卡,存折、银行卡须加密码并注意保密不要将密码泄露,手机、随身听、电脑等贵重物品要谨慎保管;

  第九条 公寓大门晚上按作息时间关门落锁,严禁翻墙、翻窗出入寝室。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节假日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章 文明卫生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大学生应做到行为文明、环境整洁、团结友爱、共同创造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条 宿舍长安排寝室成员轮流值周,每日负责清扫室内卫生,垃圾送垃圾篓内,门前不得堆放垃圾,保持室内地面、阳台干净;

第十一条 门、窗、玻璃、灯具保持明净无尘,室内不得存放酸奶瓶、饮料罐等遗弃物品;

  第十二条 桌面保持清洁,物品整齐摆放,方凳干净,不用时放在桌下;

  第十三条 床铺保持整洁,枕头、被子放置划一,床下无积尘,鞋子整齐摆放,衣物不得放置在床上或蚊帐拉线上,脏衣袜及时洗晒;

  第十四条 毛巾统一挂在指定地点,脸盆、暖水瓶统一放在指定位置,个人储物橱(柜)不用时关闭上锁;

  第十五条 书籍摆放整齐,不用时及时入架;

  第十六条 墙面布置要求健康淡雅,积极向上,并注意室内整体美观;

  第十七条 公寓区内禁止吸烟、喝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摔打杂物等;

  第十八条 要自觉保持公寓区的安静,禁止大声喧哗;

  第十九条 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严禁往窗外、走廊、水池等公共场所乱扔杂物、乱倒剩饭、乱泼水,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吐口香糖;

  第二十条 不得在公寓区内及走廊内打球、踢球、摆放杂物,各种球类必须小心存放,自行车禁止进入公寓楼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公寓区内禁饲养、寄存宠物;

  第二十二条 公寓楼内实施垃圾袋装化管理,公寓楼内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觉袋装后投入指定地点,不允许将垃圾扔在走廊或楼道;

  第二十三条 文明、懂礼貌,尊重他人的劳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配合做好查房登记请假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门前及阳台不准堆放垃圾,阳台上的积水须及时清理,白天湿拖把不得挂在阳台上。

第三章 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并使用指定号码的家用具,不得随意调换;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设施,不得私自移动、调换、搬出公寓内的家具,不踢门、撞门,不得私拆公共设施、消防设备,公物损坏要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自在室内添加家具和其它生活设施,如确有需要,可在不重复设施的基础上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公寓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提供和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经营物品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私自安装调换门锁,不准将本舍钥匙转借他人或加以私配钥匙;

  第三十一条 公寓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谦让,禁止打骚扰电话;

  第三十二条 上述规定,广大同学应自觉遵守。学生在公寓内的考评成绩将和各项评优、奖惩挂钩,对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理学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